精神文明


首页 » 文明校园 » 精神文明

山西大学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管理条例

信息来源:时间:2012-12-17

 
山西大学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校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推进全校文明和谐单位创建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山西省高校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晋高工[2012]10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文明和谐单位是教学科研、服务管理、文化思想等各项工作协调发展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是校党委和校行政授予基层单位各种荣誉称号中具有示范作用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和谐单位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建设和谐文化为基本内容,以提高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和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
第二章 标 准
第四条 文明和谐单位的标准:
1、领导班子团结进取,扎实工作,作风民主,勤政廉洁;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注重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2、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机构、运行机制、奖惩机制健全;文明和谐创建活动成效突出。
3、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文明山大人的教育,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师生员工思想道德水平和文明素养高。
4、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成效显著。
5、结合专业和工作特点,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高层次、高品位的校园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
6、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综合治理机构健全,防范措施得力,安全稳定状况良好,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7、重视环境建设,管理制度健全,坚持定期环境卫生大扫除,无卫生死角,工作环境优美和谐。
8、全力营造尊老敬老的良好氛围,积极开展尊老敬老活动,尊老敬老网络化建设成效明显。
第三章 申报与考核
第五条 文明和谐单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命名表彰一次。
第六条 文明和谐单位的申报与考核程序为:各单位自愿申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考核验收。
第七条 申报材料包括:2000字以内的创建文明和谐单位的工作总结、申请报告表各一式两份。
第八条 考核方式包括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看资料、人员座谈和问卷调查等。
第四章 命名与管理
第九条 验收合格后,经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研究,报校党委批准命名,分别授予“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称号。
第十条 文明和谐单位实行动态管理。获得“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荣誉称号的单位,在届期内有效,在下一届期申报时要向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重新申报,经重新考核验收后方可继续享有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文明和谐单位实行档案信息化管理。需归档管理的资料包括:单位概况、创建计划、领导机构、自查总结、申请报告表、考核验收情况及有关的获奖记录等。
                   第五章 奖     
     第十二条 学校在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的奖励基金中,划拨15%设立精神文明建设专项基金,用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文明和谐创建活动的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被授予校级“文明和谐单位”的单位,学校奖励3000元。获得校级“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称号的单位,学校奖励5000元。对我校在省级以上文明和谐创建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单独奖励。
     第十四条 文明和谐单位奖金的发放和使用,要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要同内部日常创建工作的考核结合起来,同各项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
     第十五条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在下一届期创建期间因工作退步或发生问题时,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降低荣誉等级”、“撤销荣誉”等处理。
第十六条 明和谐单位在届期内有下列问题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成员不团结、工作不协调,没有凝聚力,群众意见较大的;
2、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
3、师生员工发生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
4、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5、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6、应对突发事件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环境面貌脏、乱、差现象严重的。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称号的撤销权属于校党委。
第十八条被撤销文明和谐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原则上两届之后可以重新申报。如果整改措施非常得力,创建成效特别显著的,可以在下一届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 被撤销文明和谐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单位主要领导不能参加当年的先进评比。
第六章 附    
第二十条本条例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解释权、修改权归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